公平正义网

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

公平正义网 2017-02-24 15:42:49 最新资讯
正文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2月2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2月15日以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俞龙生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7名,亲自出席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李再华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现有业务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为:汽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拟变更为: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汽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条款修订的相关事宜,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在登记机关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6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于2017年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2月15日以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通知各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伟荣主持,出席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三人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上述三人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76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已离职,上述三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三人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7,122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82股。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新栋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经营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新栋梁。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证监会核准并完成了股份登记,通过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将增加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了提升管理效率,整合超材料以及汽车零部件两个业务板块资源,深化多元化经营战略,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趋合理。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一、投资概述

1、公司拟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投资设立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浙江省工商名称预审核通过,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为“龙生科技”)。

2、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对拟出资净资产的审计、评估后即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浙江省工商名称预审核通过,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拟注册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龙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出资方式及来源:本次出资的资产是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具体金额参照审计、评估值确定),具体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及负债等,同时相关专利、专有技术、业务合同等亦一并随资产、业务注入龙生科技。公司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及其他限制性权利或权利障碍,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措施。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汽车零件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普通机械、仪器仪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涉及需登记批准的信息均以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为设立全资子公司,出资事项由公司在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以净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是为了超材料以及汽车零部件两个业务板块资源,提升管理效率,深化公司多元化战略,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趋合理所作的安排。

此次投资是将母公司资产注入到子公司,不存在交易风险、不存在致使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的因素。同时,在整个合并报表角度看,不影响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对利润也不产生影响。本因此,本次出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增资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栋梁”),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本次增资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龙生股份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己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根据龙生股份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新栋梁,为保证募投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公司本次公司拟以增资方式注入新栋梁科技资金金额为20,00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用于实缴新栋梁科技设立时的认缴出资额,其余19,90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新栋梁科技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本次注入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786XU

法定代表人: 刘若鹏

成立日期:2015年3月23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2层

经营范围:智能化相关产品、无线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的技术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以上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新栋梁科技系龙生股份为实施业务转型,进军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业务领域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将成为公司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业务的运营主体。设立以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故各项数据均为零。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取得的募集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将用于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符合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的需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业务转型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增资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对新栋梁支付首期增资款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及新栋梁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五、本次增资履行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17年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新栋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新栋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经营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新栋梁。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宜,是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87号《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龙生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栋梁科技增资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预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公司仍有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开展,本次现金管理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方能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龙生股份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己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根据龙生股份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短期投资品种。公司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购买额度

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额度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逐步递减。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额度有效期:

上述投资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的募集资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公司将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六)实施方式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保本投资产品发行或发售银行、明确投资金额、期间、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对同一款投资产品的购买额度不得拆分使用。

(七)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属于低风险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上述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风险短期投资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实施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滚动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龙生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龙生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因此,保荐机构对龙生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栋梁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对法人代表进行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郑玉英”变更为“刘若鹏”。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

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回购基本情况、回购依据、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1、本次回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因2015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而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该三名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拟定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2017年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将方永庭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40,164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将范道明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22,798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将蒋建铭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22,798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前述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2.239146931元/股。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因离职而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条件。2017年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将俞荣民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422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将张盈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85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将方郑贤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85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予以回购注销。前述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2.239146931元/股。

2、本次回购的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七章/二/5”中的规定:某一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三章/二/2解雇或辞职”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上述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本次回购的数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俞荣民、张盈、方郑贤于2014年3月21日分别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52,500股、29,800股、29,800股、21,000股、17,500股、17,500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该等授予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该等授予股份上市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4年6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17,99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08,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522股。”经前述权益分派,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俞荣民、张盈、方郑贤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分别调整为133,879股、75,992股、75,992股、53,552股、44,626股、44,626股。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4月20日,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各自所持限制性股票中的30%均解除限售。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年10月26日,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各自所持限制性股票中的30%均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方永庭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40,164股;范道明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22,798股;蒋建铭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22,798股。截至离职之日,俞荣民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21,422股;张盈获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7,850股;方郑贤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7,850股。

4、本次回购的价格及调整方法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俞荣民、张盈、方郑贤作为激励对象,以5.71元/股获授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章/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 (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4年6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17,991,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5年3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6,908,8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522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2.239146931元/股。

二、相关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三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在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鉴于俞荣民、张盈、方郑贤三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发表监事会意见如下:经经核查,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三人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上述三人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76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已离职,上述三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三人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7,122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82股。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2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方永庭、范道明、蒋建铭三人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上述三人第二个解锁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76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俞荣民、张盈、方郑贤已离职,上述三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三人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7,122股应予以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82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1,267,654,609股减至1,267,511,727股。

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7年2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于2017年3月9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9日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五)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2日(星期四) 。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 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3月2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

三、 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以201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的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上议案分别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7年2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

(一)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和《参加会议回执》(附件2)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确认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 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3月8日8:00—12:00,下午13:00—17:00,或3月9日下午14:30前接受股东现场登记,会议开始后未登记股东不得参加投票。

(五) 会议登记地点: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浙江龙

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3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投票代码:362625

3、投票简称:龙生投票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操作程序为:

(1)买卖方向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股东对“总

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委托股数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

(4)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5)计票规则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二次的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再对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为准。

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3月8日下午 15:00 至 2017年3月 9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 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五分钟即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陆”,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 CA 证书登陆。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5)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会议会期为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联系人:贾坤、钱智龙

(三) 联系电话:057164662918 传真:057164651988

(四) 邮政编码:311504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7年3月9日召开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会议回执

截止2017年3月2日,本人/本单位持有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映邦实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映邦实业持有公司股份539,971,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0%。本次质押股份393,171,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2%。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93,171,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2%。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7号)核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6,900,41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89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6,236,690.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7,763,309.96元。该等募集资金己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己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玉英女士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各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与上述2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池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2 月 22 日

标签列表
最近更新